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2民初709号
原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白浮泉路16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中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旗,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黄陵县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黄陵县城建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新区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第三人黄陵县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第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撤回对第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妍
书记员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