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亚梅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4933号
原告:江苏亚梅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工业经济开发区新桥工业园区新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真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余朋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梅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梅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保全费700元,合计14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