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9200)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5026

原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48134906J。

法定代表人:余朋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68684000B。

法定代表人:李育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16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款1796209.75元及逾期违约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55日,原、被告签订了《黄陵县梨园新区XX组XX中心XX×29MW(40)t/h锅炉烟气脱硫除尘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所属黄陵县梨园新区XX组XX中心XX×29MW(40)t/h锅炉烟气脱硫除尘工程,工程总造价5410000元,工期90天,后于2016113日,该工程通过验收,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19430日,被告尚欠合同款1796209.75元,由此产生违约金30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提交证据编号16C-FJ1007-XG《黄陵县梨园新区XX组XX中心XX×29MW(40)t/h锅炉烟气脱硫除尘工程承包合同》中第二十条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而该合同第一条又约定了工程项目所在地地址是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梨园新区XX组XX中心现场,则项目所在地法院为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故按照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案依法移送至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孙龙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陈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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