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1065号
申请人: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笔岗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聂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
法定代表人:余朋飞,总经理。
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15119192020000135,保险金额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