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4750号
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笔岗路7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聂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了16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余朋飞,总经理。
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筠韬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梓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