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6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48134906J。
法定代表人:余仙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望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88686467。
法定代表人:臧洪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斌,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人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辽0293民初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584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584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584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