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4182号
原告:中航天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3号楼1单元1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2326801D。
法定代表人:王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科合肥微小型燃气轮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半汤路花山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148247W。
法定代表人:谭春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天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合肥微小型燃气轮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天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天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保全费690元,合计1425元,由原告中航天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晓静
书记员张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