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2执3873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九龙法庭。
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北大街84号鸿运佳家宾馆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12870XD。
法定代表人:***。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601元。因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该款,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2执38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田
二〇一八年九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