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2执3833-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3754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北大街84号鸿运佳家宾馆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12870XD。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53115元、违约金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了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8233.36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限制高消费处理。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