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恒业彩钢厂。
经营者:陈兵。
被执行人: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贞伦。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恒业彩钢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甘098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煌市恒业彩钢厂于2019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5256.4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
2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532909.43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军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