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029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3号院29号楼29一105。
法定代表人:张贞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北平,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章平
书 记 员 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