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申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孙庄子北静民机械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贞伦,董事长 。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伦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2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工伤事故,**系患职业病,不应当适用该规定。**要求天伦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的主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从法的效力等级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优于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通常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没有规定,或者对于相关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时,法院为了审理案件,依据立法原则作出的相应解释,而本案中,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其工伤以外的民事法律责任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毒、有害物质未尽到保护义务,导致**患上尘肺。尘肺在目前的医疗水平下没有治愈的可能,只会随着**身体免疫力的降低越发恶化,这不但给**身体上带来无尽的病痛折磨,同时也给**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恳请依法再审本案,纠正错误,维护**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主张其在天伦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要求天伦公司予以赔偿,属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认定**按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起诉天伦公司,依据不足,裁定驳回了**的诉讼请求,此处理正确。现**以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邦明
审 判 员 赵 静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孙德一
书 记 员 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