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7执32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新盛达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组织机构代码:L0814XXXX。
经营者:曾亚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新盛达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524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新盛达建材经销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案款602,5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新盛达建材经销部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524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新盛达建材经销部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所欠案款六十万二千五百八十九元整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四十八元整,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小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