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7民初4812号
原告:北京嘉成和辉建材销售部,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委会北侧1000米。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5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嘉成和辉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新星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嘉成和辉建材销售部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成和辉建材销售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成和辉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嘉成和辉建材销售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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