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3民监5号
原审原告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楚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5)楚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豆 玮
审 判 员 黄晓春
审 判 员 张燕芳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