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某建工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775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西山区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6900382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北区十一组团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钦。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201511684X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35号。
负责人:李辉。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宗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