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01民初29号
原告:**二,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版版纳傣族自治州**市江北澜沧江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PFKME1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昆明市新迎北区十一组团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6900382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告:**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版纳州**市勐泐大道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68856168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二与被告**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工有限公司、**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兰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