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113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16-1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北大街(原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恩,总经理。
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4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72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除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二处,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民初241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贺宝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