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8财保280号
申请人: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百合园6号楼1层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2309227A。
法定代表人:尚荣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羊坊村康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34318547X。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2019)京0118民初1522号判决主文第一项“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除已给付原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六百二十四万一千九百八十五元零角三分及扣除原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水电费四万二千五百六十元八角外,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二百七十二万三千零四十六元四角七分。
”。中所确定债权中的八十六万九千六百四十四元四角九分。尚荣强提供房产一套为申请人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尚荣强名下的位于密云区碧澄环路2号院xxx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2019)京0118民初1522号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债权中的八十六万九千六百四十四元四角九分。
案件申请费四千八百六十九元,由申请人北京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天刘云
书 记 员 李 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