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9民初1017号
原告北京大云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云广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同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云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被告同创同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威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大云广业公司与同创同德公司签订的空调专业承包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该合同虽就结算付款时间及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进行了约定,但上述履行期限均以建设单位向同创同德公司结算付款及返还质保金的时间为基础,属于约定不明确,现大云广业公司已依约实施工程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大云广业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同创同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同创同德公司虽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需要双方结算确认,但本案诉争合同为固定总价,且同创同德公司未就其主张工程的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同创同德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因诉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已过质保期,故大云广业公司要求同创同德公司支付工程款31.5万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结算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故大云广业公司要求同创同德公司支付2018年5月14日起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6日,发包人同创同德公司与承包人大云广业公司签订了《城子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改造工程空调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城子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西街17号……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所示多联东条系统工程项目所有内容(包工包料,包括与本专业有关的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试运行、验收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进度管理、本专业的资料编制、收集整理,与本专业相关的材料装车、卸车、现场二次搬运,与本专业施工有关的脚手架、机具及其机具消耗品等项目)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零伍万(人民币),小写:1 050 000元,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5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2月30日……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0.2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除非设备数量增减,固定总价不变)……33.1.2工程预付款额度:合同总价的30%……33.2.5工程进度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合同签订后支付至合同价30%,安装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7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扣除5%作为质保金……34.6竣工资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前20天或由发包人签发的催交竣工验收及计算资料书要求的时间,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包括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签署完整的设计变更和洽商单等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符合城建档案归档的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一式两份,盖章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结算资料按照项目部初审-预算部审核-集团审计部审核的流程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36.3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开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即为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支付额度为:质保期满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评审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缺陷维修责任和义务的,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及保修期内工程维修的实际情况,在承包人提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申请且发包人从建设单位得到项目质量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37.2.1本工程的保修期: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二十四个月……51.9.2最终结算付款时间为建设方给发包人结算付款1个月内,承包方有责任、义务配合发包人向建设单位报送竣工验收结算资料,配合发包人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工程结算审核,配合发包人与建设单位催要工程进度及结算款……”
包含本案诉争工程在内的城子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改造总工程于2015年10月28日开工,于2016年5月13日竣工验收。本案诉争工程固定总价为105万元,同创同德已向大云广业公司支付73.5万元。同创同德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增减情形,双方未确认结算金额,大云广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同创同德亦未提交证据。
经询问,大云广业公司主张其公司于涉案工程竣工后向同创同德公司报送了竣工验收材料,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同创同德应当支付工程款,质保金也应于合同竣工后两年退还。同创同德主张其公司并未收到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涉案工程确实已经交付使用,但建设方一直未付款,质保金按照合同予以执行。
另查,同创同德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将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城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子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共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工程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城子街道办事处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公共工程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城子街道办事处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同创同德公司签订了《城子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金额5 935 383.88元,公共工程服务中心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向同创同德公司支付工程款1
699 446.92元,于2016年7月7日支付工程款2 201 177.56元,于2016年8月11日支付工程款847 682.62元。包含本案诉争工程在内的城子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改造总工程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了《城子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改造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报告书》,同创同德公司已对审核结果予以确认。
一、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大云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 315 000元;
二、驳回北京大云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恒
法 官 助 理 任亚杰
书 记 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