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503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羊坊村康碱路**。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
原告***与被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青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