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503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羊坊村康碱路**。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
原告***与被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青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