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702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沭河西大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908398154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临沂鑫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68号1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175081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鑫磊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