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286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沭河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庆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