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286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沭河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8398154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鑫磊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鑫磊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8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