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641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沭河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8398154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如,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价值36784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价值36784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8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