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志航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75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兵圣路与**河路交汇智适应教育3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8398154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财产,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并于3月28日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