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851号
申请人: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5号30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敬。
申请人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4执恢512号案件中的案款1050561.4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4执恢512号案件中的案款1050561.4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