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590号
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5号30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赵公口甲13号。
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强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