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5583号
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5号30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口甲13号2号楼101内1至5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