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5号30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奥丁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华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3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奥丁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奥丁公司并不存在租赁房屋的事实,振兴华龙公司对本案无请求权基础,管辖权异议阶段应对此初步审查。此外,本案振兴华龙公司基于《关于项目重组协议的补充约定》主张的金钱债权,应当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基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奥丁公司已经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振兴华龙公司对于奥丁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是否存在租赁房屋的事实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认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奥丁公司上诉要求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奥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