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7182号
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5号30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中3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91.28元,由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