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辖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5号308室(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莘县建设路36号(城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4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