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申64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花,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仁,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章丽,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开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龙铁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陈,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开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第二电缆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4号14-4幢4层。
法定代表人:曲继斌,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海,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第二电缆厂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花与被申请人北京开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二电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9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花提出执行异议,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花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花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5)丰民初字第09521号民事判决书。事实理由:自2001年2月起,**花由北京第二电缆厂安置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200号院内一直居住至今,涉案房屋产权人是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钟寺村村民委员会,2015年1月涉案房屋遇拆迁,**花作为安置对象进行了入户调查。(2015)丰民初字第09521号民事判决书,从表面上看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仅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但是其判决结论是“第二电缆厂腾退房屋”,此结论与**花有直接利害关系,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综上,要求依法撤销(2015)丰民初字第09521号民事判决。
北京开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花与原审案件无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北京第二电缆厂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尊重法院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开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第二电缆厂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已届满,出租方北京开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北京第二电缆厂将租赁物腾退并返还,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因再审申请人**花所居住的丰台区分钟寺200号院13排5号房屋系**花与北京第二电缆厂签订的住房租赁协议并在此承租居住,为此,**花的房屋承租居住问题应与北京第二电缆厂另案解决。综上,原审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现**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米利民
审 判 员 吴红梅
审 判 员 丁 颖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