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133号
原告: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三三,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家清,总经理。
原告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绿都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绿都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5日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就北京市档案局VRV空调系统签订合同。该工程于2013年7月1日交由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使用,但至今仍有172078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及税金共计人民币17207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查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8日变更名称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