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辖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婷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七圣中街12号院1号楼。
法定的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华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443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元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元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