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才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才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金光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曹兴才,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才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8民初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绿都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了《空调通风安装分包协议书》,约定由才兴公司承接蟹岛老北京天桥一条消防排烟管道及通风空调工程,该项目并不是单纯的加工承揽项目。才兴公司需要根据设计图纸施工,施工需要通过甲方的竣工验收并按进度付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另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包含家庭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明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列属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范畴,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429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判令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才兴公司为绿都公司制作、安装空调通风设备,绿都公司未支付款项为由,以《空调通风安装协议》、订货清单、消声器安装审核清单、阀门安装清单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绿都公司支付工资及利息。根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才兴公司的主张,无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中的安装工程还是劳务分包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根据工程名称及绿都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地点进行查询,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绿都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8民初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