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263号
原告: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台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钢,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英。
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承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