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才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9136号
原告:德州才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金光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曹兴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贵,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才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绿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才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栾 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