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6228号
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73735F。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东2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22511。
住所:昆明市佳湖花园5幢2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953.13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恒辉城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953.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