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顺民初字第5958

原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A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宁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538号百脑汇数码港B12楼。

法定代表人周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端阳,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公司)与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1120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新的协议,双方所发生的争议属新的法律关系,不应受原《债务转让协议》中约定管辖的调整。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 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北广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08516日的债务转让协议、2011120日的协议书等作为证据。其中,2008516日的债务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北广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2011120日的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管辖的内容,但是原告关于要求广电公司支付     2 303 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是依据2008516日的债务转让协议主张的,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基础是2008516日的债务转让协议,本案仍应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的法院。北广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代理审判员    张兰兰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王琼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