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星,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月,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A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徐江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转载的文章及朋友圈发布的言论均有事实依据,亦不属于侮辱性言辞。**不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更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即便部分带有感情色彩的表述,也应充分考虑本案特定背景,而不应认定为侵权。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故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再审理由。**转载的文章及在朋友圈中发布言论内容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北广公司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不存在意图使北广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恶意。综上所述,**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论是以**名义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涉案5篇文章,还是**在朋友圈发表的言论,均存在表述带有明显针对北广公司的言语侮辱,超出了舆论监督、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势必导致北广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的侵权行为方式、性质及影响程度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客观情况,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综上,**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 颂
审 判 员 赵 彤
审 判 员 王 菲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