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0630号
原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A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41699C。
法定代表人:徐江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华,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富强北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608059439018W。
法定代表人:樊树旺,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峰,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清苑区融媒体中心副台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保定市清苑***电视广告信息传媒中心,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富强北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601183527X。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融媒体中心、被告保定市清苑***电视广告信息传媒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的原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融媒体中心私下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崔东阳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