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星,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光,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A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徐江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佳,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光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9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京0491民初2904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2.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判决第30页第3段1至7行“首先关于被告在朋友圈中发布的言论:‘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要钱又要脸,就是不要党性吗?’……这样的描述在缺少事实的情况下,难免以偏概全,势必造成相关公众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在其朋友圈中发布的上述言论构成侵权”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1.一审判决将“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单独列明认定该言论侵权,属于断章取义,以偏概全。该句话的全文为“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会腐蚀党性的,会腐蚀人格的,最终会是癌症最晚期,但愿有些人,回头是岸”。首先,根据文义解释。“酒“是主语,“腐蚀”是谓语,而“用劳苦大众的血汗”是形容词。通篇读下来是“酒会腐蚀党性、人格”。通篇解读该句话,是告诫被上诉人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作为党员,应该时时刻刻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为重,要模范遵守党章党纪,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决议。该文通篇理解并不包含失实及侮辱的内容,反而是催人警醒的含义。其次,即便单独列明“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这句话,也无法解读出侮辱、诽谤的含义。若抛开上述整句话,单独解读该句话,“用劳苦大众的血汗”这个形容词是修饰名词“酒”的,而非修饰其他名词或者被上诉人,反而无法证明“用劳苦大众的血汗”这个形容词是直指被上诉人的,更无法证明该句话存在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权的内容。
2.上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要钱又要脸,就是不要党性吗?”是符合客观事实,并未造成被上诉人客观社会评价的降低,未构成侵权。
3.上诉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会腐蚀党性的,会腐蚀人格的,最终会是癌症最晚期,但愿有些人,回头是岸”“要钱又要脸,就是不要党性吗?”的评论,目的是帮助直标公司及全体员工催收欠款,并无侵权的故意。
4.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要严格适用侵权四要件,目前上诉人发布的言论,仅有发布行为,并无损害后果。
判断是否存在名誉权受损,要看客观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而非主观臆断,而非一审法院所述“……势必造成相关公众的社会评价降低”,上诉人发布上述言论仅在朋友圈,而且并未有其他人的评论、转发,不存在造成被上诉人客观社会评价的降低的事实,无损害后果,不应认定上述言论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权。
综上,被告的发布行为,并未产生北广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同时**发布上述言论仅为争取欠款,并未侵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侵权。
(二)一审判决第28页第2段第12至16行“在此情况下,**的转发行为,若非**本人或委托他人撰写发布到网络,其也是直接提供文章事实依据的主体,且通过其转发和评论来看,其对于该些文章的言辞是知晓并认可的,而且文章以其本人名义发布,其对该文章内容应当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具体论述如下:
1.本案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应对上述5篇文章内容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第28页第二段第3至5行法院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平台中文章发布和撰写主体为被告”的事实,足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对案涉5篇文章内容承担责任是无证据支持。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上诉人曾经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过案涉文章,无法证明案涉文章系“**本人或委托其他人撰写并发布到网络”;无法证明“**是直接提供了文章事实依据的主体”;无法证明“**对于该些文章的言辞是知晓并认可的”;案涉文章中虽载有“**”名字,但无法证明上诉人同意案涉文章“以其本人名义发布”。
2.关于被上诉人长期拖欠上诉人所在公司欠款达800万元之巨的事实,北京市国资委、陕西省国资委、咸阳市国资委、咸阳市纪委、咸阳市工委及社会各届对此事均知情,但是对于撰写及发布案涉文章一事,上诉人**确不知情,亦未事前经过其同意。
3.上诉人仅在朋友圈转发过案涉文章,但是此转发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上诉人应对案涉文章全部内容负责。
(三)一审判决第30页第3段第8至12行“鉴于其转发的涉案文章某些言论构成侵权,其作为言论事实的提供者且文章以其名义公布,在此情况下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涉案文章存在较为明显的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请款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予以转发,扩大了侵害范围”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一审判决第29页第17至21行至第30页第1行“但是,该些文章中称原告与直标公司及员工签署协议“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走走形式而已”、“为上市欺骗玩弄民企”、“吃干抹净不认账”、“厚颜无耻”、“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劣迹斑斑”等表述或缺少事实依据或明显带有明显的言语侮辱,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势必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断章取义。1.“该些文章中称原告与直标公司及员工签署协议“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走走形式而已”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不存在侮辱或诽谤的事实。2.该些文章中使用“为上市欺骗玩弄民企”、“吃干抹净不认账”、“厚颜无耻”是符合客观事实,不存在侮辱或者诽谤的事实。3.该些文章中使用“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劣迹斑斑”等表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不存在侮辱或者诽谤的事实。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上诉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案涉3篇文章,且及时删除,并未给上诉人造成损害后果,亦未造成被上诉人客观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被上诉人长期拖欠上诉人所在直标公司达800万之巨,上诉人作为案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发上述文章的目的仅为引起被上诉人的关注,希望其及时支付欠付的各项费用,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以支付长期拖欠的工人工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转发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一审判决遗漏重要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基本事实不清,应当裁定发回重审。在一审庭审中,被告搜狐公司主动提供了在搜狐平台发布案涉文章的作者,文章发布者名叫郑武登,昵称“秦风肃纪”,同时提供了文章发布者的准确身份信息。但一审法院并未依法将文章的发布者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属于遗漏重要当事人。第二,一审法院在明知存在文章发布者、撰写者的情况下,在未依法将文章的发布者、撰写者追加为案件当事人,未依法查明案涉文章的来源,是否由上诉人**提供,授权发布的前提下,一审判决在28页“主体认定认定部分”,通过推断、推测的方式,得出上诉人**对于案涉文章内容应当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四、上诉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从**的事实行为予以认定,而非笼统认定。
综上,上诉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案涉文章,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且尽到了注意义务,客观上转发行为并未给被上诉人造成名誉受损的损害后果,综上,上诉人并未侵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北广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二审法院应驳回**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一) **实施了侵犯北广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且主观上存在故意,**以言论不构成侮辱、非本人撰写及存在欠款事实为由认为事实认定错误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在其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评论侮辱性文字,并转载由其本人署名的文章,文章中也带有具有侮辱性的文字,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且**亲自发布、评论并转载的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以言论不构成侮辱、非本人撰写及存在欠款事实为由进行抗辩不成立。
首先,**主张的文字语言不构成侮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从社会公众理解的角度出发,“跳梁小丑”“阳奉阴违”“形式主义”“厚颜无耻”“盛气凌人”等言语本身即为负面性、否定性用语,会使被评价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使用此类语言无端公开评论他人应构成侮辱。而对于北广公司这样一家国有企业来说,用“要钱又要脸,就是不要党性吗?”“党的伪忠诚、假忠诚”等言论对北广公司及领导人员进行攻击,无疑是更加严重的伤害行为。结合文字内容、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言论具有降低北广公司社会评价的目的和效果,故应认定为具有侮辱性质,构成侵权。
其次,**主张的案涉文章非本人撰写、无需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是转载文章的署名人,其主动转发的行为代表**知晓并认可文章内容、积极主动地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扩散,不能以非本人撰写而抗辩。
再次,**主张的存在欠款事实、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即使双方之间存在纠纷,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在法院对纠纷作出认定前,**对未定性的事实进行煽动性负面性的指控和评价,超出了合理维权的限度,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二) **的侵权行为已对北广公司造成损害后果,**以及时删除言论、朋友圈内无同行业人士为由进行抗辩不成立。
首先,**不属于及时删除,侵权已经是既定结果。即使如**所述,相关言论在发布后一个月左右时间删除,但这一个月时间已使得相关言论广泛传播,已经造成北广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删除朋友圈的行为不能影响侵权的认定,也不能因此减轻**对侵权责任的承担。
其次,**主张朋友圈内无同行业人士、言论传播范围较小的理由不成立,此说法与事实完全不符。**是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标公司”)和陕西循天广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北广公司与直标公司、循天公司都从事广播电视设备制造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北广公司与两公司行业资源重合。**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和北广公司有诸多项目合作,其微信好友中势必有大量行业相关人士重合,而**选择在朋友圈中实施侵权行为也是因为朋友圈的此项特性。如果**主张朋友圈中没有同行业人士,应该主动举证证明并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此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二、原审法院判决**在《广播电视信息》上刊登致歉声明具有合理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北广公司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属于同类行业,侵权行为主要是给北广公司商誉造成影响。**现有证据没有证明其微信好友中不存在同行业人士,其赔礼道歉的行为在行业内进行才可以起到切实消除侵权影响的效果,原审判决要求在行业内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具有合理性。
三、**在庭上提出的“原审遗漏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的观点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存在程序错误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北广公司在一审起诉时,有权选择单独要求**承担责任,或者要求北广公司和其他侵权者共同承担责任。在北广公司没有起诉文章发布者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追加文章发布者为共同被告不存在程序错误。其次,本案**属于侵权人,亦无需追加文章发布者为第三人。故原审法院没有遗漏当事人,不存在程序错误。
综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
北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在微信朋友圈、搜狐新闻、天涯社区、华商论坛、知乎、网易新闻互联网平台及《广播电视信息》期刊上发布道歉声明,澄清事实,恢复北广公司名誉,刊登费用由**承担;2.判令**赔偿北广公司损失 2 000 000元,其中律师费50 000元,公证费4280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北广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事实
1.北广公司提交(2020)京龙诚内经字第125号《公证书》,内容载明:微信昵称为“**(循规蹈矩天道酬勤)”,微信号为“×××”,2020年6月2日17:49发布朋友圈,内容为:“……无论做什么都要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做人的底线,把欠我们的劳务费、加工费、货款赶紧还给我们。现在我们的农民、工人兄弟要生存、要度过“新冠”疫情这个难关。……”,并转载一篇标题为“薪火相传,共筑未来,北广科技喜迎建厂七十周年”的文章。2020年6月2日17:58,“**(循规蹈矩天道酬勤)”发表评论“转一条跟帖评论: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会腐蚀党性的,会腐蚀人格的,最终会是癌症最晚期,但愿有些人,回头是岸。”“转发:要钱又要脸,就是不要党性吗?”;2020年5月23日12:13发布朋友圈,内容为:“既然开会决定了,就登台表演吧。任何恐吓,在事实与正义面前都是跳梁小丑。工资款,劳务费,加工款,货款,哪一项都不能通过违法行为安稳地获得。”,并配图两张;2020年5月21日7:44发布朋友圈,内容为:转载一篇标题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万,员工疾苦谁来管?(转载)_百姓声…”的文章;2020年5月21日7:35发布朋友圈,内容为:转载一篇标题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万,员工疾苦谁来管?”;2020年5月20日22:50发布朋友圈,内容为:“2020年疫情无情,北广无情。我们多方追讨,始终没有结果。在万般无奈之下,我们痛苦的决定,将此事公诸于众,走上漫漫的维权之路,敬请大家同情理解我们。我们毕竟有员工和农民工及其他们的家庭要生存、要吃饭。也请北广领导在此期间,随时和我们协商解决遗留问题。我们也将在维权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光明磊落。”,并转载一篇标题为“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余万,员工疾苦谁来管?”。上述公证书有操作过程并后附操作过程截图。
2.北广公司提交(2020)京龙诚内经字第122号《公证书》,内容载明:搜狐网页面显示,“秦风肃纪25文章4.3万总阅读”,2020-05-20 21:39,标题为“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余万,员工疾苦谁来管?”,内容为:“尊敬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我是**,陕西咸阳市人,咸阳市直标公司法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拖欠人工费职工代表。自2011年至2019年八年期间,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我们人工费、代工费800余万,我作为公司旗下职工代表已数10次向北广科技公司上下各级反映此事,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答复,北广科技股份公司以国有企业老大哥自居,一副盛气凌人,高高在上样子。我们只管干活不管结算,我们没有主体资格,因为一份合作备忘录约定我们直标职工已归属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旗下一个事业部,就这样,不但不兑现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内容还以‘我们职工不该干完活就要钱’这种荒诞借口故意拖欠我们人工费800余万。难道我们干活不应该要工资吗?……八年累计800万元人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直至2019年6月,北广科技公司无任何理由拒不支付直标公司代工费(货款),导致直标公司举步维艰,无法在继续经营下去……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岂有此理。……此致员工代表**2020年5月19日,阅读(88)”。上述公证书有操作过程并后附操作过程截图。
3.北广公司提交(2020)京龙诚内经字第123号《公证书》,内容载明:天涯社区网页显示,标题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万,员工疾苦谁来管?(转载)”,楼主:近光观自己时间:2020-05-21 00:02:02点击:1534回复:0,内容为:“尊敬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我是**,陕西咸阳市人,咸阳市直标公司法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拖欠人工费职工代表。……不但不兑现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内容还以‘我们职工不该干完活就要钱’这种荒诞借口故意拖欠我们人工费800余万。难道我们干活不应该要工资吗?……八年累计800万元人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北广科技耍赖就是不给钱,同时还要求继续为他们“免费”工作,不继续工作的话,不仅不给钱还终止合作……这是完完全全的无理由霸权行为,作为一个国企,不仅不响应国家政策,反而肆无忌惮地欺压民企,等于是利用完民企后,吃干抹净不认账,最终来个‘终止合作’。所欠账款也不管不顾了。用三国演义里诸葛亮的一句话来说‘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真是形式主义害死人……这是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吗?言而无信还是担当作为吗?最后还不是走走形式,是对党忠诚吗?因为形式主义就是对党的伪忠诚、假忠诚……北广科技作为一家大型国企不但不带头落实国家政策措施,反而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不落实、走形式、搞形式主义。……”上述公证书有操作过程并后附操作过程截图。
4.北广公司提交(2020)京龙诚内经字第124号《公证书》,内容载明:华商论坛网页显示,2020-05-29 07:47,标题为“国企北广科技拖欠陕西民营企业账款800万,无视政策谁来管?”,内容为:“我是**,陕西咸阳市人,咸阳市直标公司法人……八年累计800万元人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岂有此理……”上述公证书有操作过程并后附操作过程截图。
5.北广公司提交知乎网页截图,显示标题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万,员工疾苦谁来管?”,发布者“远光看世界”,内容载明:“我是**,陕西咸阳市人,咸阳市直标公司法人……八年累计800万元人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岂有此理……”发布于05-20。
6.北广公司提交手机截图若干,显示标题为“国企北京电控集团属北广科技拖欠民企80万账款,违规耍赖谁来管”,发布者“秦风肃纪29天前15:23”,内容载明:“我是**,陕西咸阳市人,咸阳市直标公司法人……八年累计800万元人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岂有此理……员工代表**2020年6月3日”,并配图。
7.原告为证明被告发布的言论与事实不符,提交了《关于在咸阳市筹建中波广播机生产基地的备忘录补充文件》;《劳务费支付协议》;《关于咸阳中波生产研发基地人员聘用事宜》;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6份,载明:……聘用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白建军等六名员工工资支付情况明细”以及若干份银行对账单等凭证;《关于对直标公司催款函的回复函》复印件,内容载明:贵司3月13日寄出的催款函我公司已经收到,对于贵公司函件中提到的【WX-18-008】青海566台项目合同、【WX-18-0108】辽宁普天数码项目合同、【WX-18-0159】菲律宾项目合同欠款问题,我司经过初步核对,相关欠款金额与贵司提出的数据不一致,由于贵司未提出具体明细,我司无法对比核实。为了能够顺利有效的开展工作,请贵司尽快对此三项合同付款情况再做核对,双方确认后我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下一步付款事宜……,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微信名称为“**(循规蹈矩天道酬勤)”和“直标公司方茹”的聊天记录截图若干。
8.原告为证明被告所发布的侵权言论目的是抢占市场份额,主观恶意大,提交了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陕西循天广播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打印件、陕西循天广播技术有限公司网页截图打印页、北广科技网页截图打印页、“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2019年1—12月广播电视设备产、销、存统计情况汇总表”、“100KW、200KW中波发射机备品备件项目采购合同公告”等相关文件。
9.原告为证明合理支出,提交一张金额为4280元的发票打印页,显示销售方为北京市龙诚公证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付存根打印件、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回单网页截图打印页、一张金额为50 000元的发票打印页,显示销售方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10.原告提交一份《侵权言论明细表》。
二、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为证明其发布的言论均属实,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
1.提交了微信群名为“合同对账”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若干,内容显示:2019-7-15,微信名为“北广高宾”发布消息“葛总,上午和财务供应链一起碰了一下,拿出个意见。请尽快确认。”,一份“与直标公司对账说明.doc”文件,内容载明:1.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北广科技与咸阳直标签订合同总额66808215.13元,开具发票54607888.2元,付款58113573.92元。2.截至到2019年7月15日,北广科技与咸阳直标财务往来经双方财务部门核实,咸阳直标共计开票55674730.16元,北广科技共计付款59006259.82元。3.经核算,实际开票金额多于合同明细的开票金额1066841.90元,实际付款金额超过合同明细的付款金额892685.90元。4.现将多出的票及付款调整到15年的合同中,调整后开票与付款与双方核对的财务往来相符;合同总额未开票11133484.97元,合同总欠款8044000.75元。5.请双方认可。……,2019-7-17,微信名为“北广张立伟中波营销”发布消息“@**(循规蹈矩天人和一直达目标)葛总,方茹刚才给我发微信说,以前的欠账你们已经核实完!目前就是差劳务费没有付给其他共442861元?您看是这么回事吗”……2019-7-17,微信名为“方茹(i方茹)”发布消息“张工:您好!截止2019.07.15直标和北广之间的往来帐务基本已核实完成。在这之外有2笔款没有支付给直标,麻烦您帮忙看看手续该怎么补办合适?1、2018.12返回给北广劳务费342681.00元,这事庆丰也知道;2、10万元是16年以前没有签合同的部分加工费,你们领导给葛总说好的。这两项合计:442861.00元......这两项费用合计442861.00元”……
2.一份“企业对账函”,内容载明:致: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咸阳直标公司财务核对与北广科技帐务往来后,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咸阳直标与北广科技签订合同总额66808215.13元,合同总额未开票金额11133484.97元,合同总欠款金额804000.75元,与北广科技股份财务核对帐务往来一致。已确认!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5日。
3. 单号为1071065920230的快递单回单打印页,显示有“企业对账函”的字样。
4.一份“催款函”以及一份快递回单打印页,内容载明: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10日,贵公司与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项:黑龙江齐齐哈尔中波台尾款255000元;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题桥发射台尾款164000元;广西梧州台、北京广世无限(备件):79810元;云南孟连台、麻粟坡台(备件)22269元;吉林延吉、云南金平、湖北随州、江苏仪征台合同与付款69676元;云南各台(备件):405148.28元。上述合计:995903.28元,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但我公司至今仍未收到该笔款项。因此,特请贵公司能够在近期内及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4日。2020年3月13日,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原告发送催款函,主张2018-2019二者之间关于辽宁、菲律宾、青海项目尚有635万余元原告需要支付。
5.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页若干,内容显示:微信名为“北广徐江伟董事长总…”2019-6-1,
“本周工作总结 徐总:您好!咱们基地本周继续执行青海、新疆、江西、云南的合同,……目前完成青海工作的主要困难是生产任务很紧长时间加班,员工都很累,很疲惫……影响工作进度的主要原因是材料不能齐套,而造成材料不能齐套的原因则是资金短缺!解决了资金问题,其他问题的解决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如果资金问题再得不到及时解决,我们就会失去宝贵的时间……基地和北广之间的账务往来应该很是清晰,总笔数也不多,时间是从2010年到2019年度,只有九年多的时间,2015年之前的项目基本上已经结清了。再者,当事人还都健在,对清这笔账不是很苦难的事情。北广一直对不清账,显然是管理方面存在不作为的问题。本次对账从去年10月开始,对到现在还没有对出个结果,是因为北广财务人员太忙!这个问题困扰我们的工作很久……,总结一下:资金的问题是最重要的是解决好青海问题的主要矛盾;对账的问题关系对未来项目的推进,整理好包袱做到轻装前进。……**即日”;2019-10-31,“简单的回复一下:北广拖欠直标公司货款金额巨大,直标公司已无法正常运转。对账工作也已经结束,到目前不做任何回复,我们看不到希望,……乞求:按合同约定办事!”……
6.提交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会 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等》、《农民工安心过年!总理要求国企清欠民企账款优先清偿拖欠工资》、《这项工作直接事关政府公信力,李克强要求必须坚决有力一抓到底》等多篇文章的网页截图;
7.提交了一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3民终1428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公司的企业信用网页截图;
8.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若干,显示:微信名“北广高宾”,2018-12-26“好的,没问题,核算清楚这个钱还给你”……
9.提交一份《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在咸阳市筹建中波广播机生产基地的备忘录》。
庭审中,被告认可微信名为“**(循规蹈矩天道酬勤)”,微信号:×××,是其注册并使用的,认可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和转载的内容,涉案文章中提到的“**”是被告本人,文章中的内容均属实,但朋友圈转载的文章以及原告主张的其他平台上的文章并非其发布也并非其撰写。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手机截图、网页打印页、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北广公司主张**分别在搜狐新闻、天涯社区、华商论坛、知乎、网易新闻以及涉案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和转载了6篇文章,认为文章内容有大量不实且具有侮辱性的言论,侵害了其公司的名誉权。涉案的6篇文章内容基本一致,仅是个别语句在表达上有区别。
一、搜狐新闻平台
搜狐新闻平台中,账号昵称为“秦风肃纪”的用户在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标题为“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余万,员工疾苦谁来管?”的文章中,北广公司主张“自2011年至2019年八年期间,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我们人工费、代工费800余万。”“八年累计800万元人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直至2019年6月,北广科技公司无任何理由拒不支付直标公司代工费(货款),导致直标公司举步维艰,无法在继续经营下去。”“北广科技于2020年2月25日私自终止合同,原因是我们直标公司在北广科技未按时支付货款和人工费时却不继续待薪生产。”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诽谤。北广公司主张“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岂有此理。”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侮辱。
二、天涯社区
天涯社区平台中,账号昵称为“近光观自己”的用户在2020年5月21日发布的标题为“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余万,员工疾苦谁来管?——国企为上市欺骗玩弄民企并搞形式主义”的文章中,北广公司主张“自2011年至2019年八年期间,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我们人工费、代工费800余万。”“八年累计800万元人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直至2019年6月,北广科技公司无任何理由拒不支付直标公司代工费(货款),导致直标公司举步维艰,无法在继续经营下去。”“北广科技于2020年2月25日私自终止合同,原因是我们直标公司在北广科技未按时支付货款和人工费时却不继续待薪生产。”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诽谤。北广公司主张“北广科技股份公司以国有企业老大哥自居,一副盛气凌人,高高在上样子。”“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耍赖”“无理由霸权行为”“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岂有此理。”“真是形式主义害死人。”“说一套做一套”“走走形式”“党的伪忠诚、假忠诚。”“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不落实、走形式、搞形式主义。”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侮辱。
三、华商论坛
华商论坛平台中,账号昵称为“dbbp369”的用户在2020年5月29日发布的标题为“国企北广科技拖欠陕西民营企业账款800万,无视政策谁来管?”的文章中,北广公司主张“自2011年至2019年八年期间,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我们人工费、代工费800余万。”“八年累计800万元人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直至2019年6月,北广科技公司无任何理由拒不支付直标公司代工费(货款),导致直标公司举步维艰,无法在继续经营下去。”“北广科技于2020年2月25日私自终止合同,原因是我们直标公司在北广科技未按时支付货款和人工费时却不继续待薪生产。”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诽谤。北广公司主张“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岂有此理。”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侮辱。
四、知乎
知乎平台中,账号昵称为“远光看世界”的用户在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标题为“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余万,员工疾苦谁来管?”的文章中,北广公司主张“自2011年至2019年八年期间,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我们人工费、代工费800余万。”“八年累计800万元人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直至2019年6月,北广科技公司无任何理由拒不支付直标公司代工费(货款),导致直标公司举步维艰,无法在继续经营下去。”“北广科技于2020年2月25日私自终止合同,原因是我们直标公司在北广科技未按时支付货款和人工费时却不继续待薪生产。”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诽谤。北广公司主张“北广科技股份公司以国有企业老大哥自居,一副盛气凌人,高高在上样子。”“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耍赖”“无理由霸权行为”“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岂有此理。”“真是形式主义害死人。”“说一套做一套”“走走形式”“党的伪忠诚、假忠诚。”“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不落实、走形式、搞形式主义。”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侮辱。
五、网易新闻
网易新闻平台中,账号昵称为“秦风肃纪”的用户在2020年6月3日发布的标题为“国企北京电控集团属北广科技拖欠民企800万账款,违规耍赖谁来管?”的文章中,北广公司主张“自2011年至2019年八年期间,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我们人工费、代工费800余万。”“八年累计800万元账款,代工费拖欠至今仍未支付,这说明北广科技与我们直标公司及员工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直至2019年6月,北广科技公司无任何理由拒不支付直标公司代工费(货款),导致直标公司举步维艰,无法在继续经营下去。”“北广科技于2020年2月25日私自终止合同,原因是我们直标公司在北广科技未按时支付货款和人工费时却不继续待薪生产。”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诽谤。北广公司主张“北京电控集团北广科技股份公司以国有企业老大哥自居,一副盛气凌人,高高在上样子。”“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岂有此理。”“国企北京电控集团旗下北广科技公司在全国各地四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并多次遭诉讼,可以从百度搜索‘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法院申诉’即可看到,被石家庄、天津等地供应商起诉且均以败诉而终,不但付了款且还罚息,此公司屡教不改,大大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同时倘若我们国企都像北广科技公司这样耍老赖,这个社会还有什么信誉可言。”“近日,据河南广播电影电视局无限电台中波管理中心消息,河南中波机器出故障,出现半波功率播出的问题。这正是因为北广科技拖欠咸阳直标公司货款所致,要求北京北广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对接处理,并且北京电控集团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已经严重逾期,要求尽快解决。还有好多地方政府以官方信函和律师函形式要求北广科技严格履行合同,劣迹斑斑。还傲慢什么呢?”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侮辱。
六、涉案微信朋友圈,微信名称为“**(循规蹈矩天道酬勤)”,微信号:×××
2020年6月2日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北广公司主张“无论做什么都要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做人的底线”“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会腐蚀党性的,会腐蚀人格的,最终会是癌症最晚期,但愿有些人,回头是岸。”“要钱又要脸,就是不要党性吗?”“任何恐吓,在事实与正义面前都是跳梁小丑。”上述言论对其公司名誉权构成侮辱。2020年5月21日在朋友圈转载标题为“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余万,员工疾苦谁来管?——国企为上市欺骗玩弄民企并搞形式主义”的文章,因转自天涯社区平台的文章,所以其文章中构成侵权的内容同前述天涯社区平台中主张的内容一致。2020年5月21日在朋友圈转载标题为“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余万,员工疾苦谁来管?”的文章,因转自知乎平台的文章,所以其文章中构成侵权的内容同前述知乎平台中主张的内容一致。2020年5月20日在朋友圈转载标题为“北广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余万,员工疾苦谁来管?”的文章,因转自搜狐新闻平台的文章,所以其文章中构成侵权的内容同前述搜狐新闻平台中主张的内容一致。
北广公司主张的搜狐、天涯社区、华商论坛、知乎、网易新闻平台中的5篇文章,**称并非其撰写也并非其发布或转载。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关于主体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北广公司主张的5个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文章,撰写和发布主体**均不认可是其本人,北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平台中的文章发布和撰写主体为**,但从文章内容及**在上述文章刊发或者被转发后即在其朋友圈进行发布的行为来看,**虽然不认可文章系其亲自撰写但认可文章内容的属实,而从文章整体内容来看,是以**本人名义发布的具有控诉北广公司长期拖欠款性质的公开信,且开头即表明其为直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落款处为员工代表**,部分平台的文章还标注了**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及部分直标公司与北广公司的文件。在此情况下**的转发行为,若非**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撰写并发布到网络,其也是直接提供文章事实依据的主体,且通过其转发和评论来看,其对于该些文章的言辞是知晓并认可的,而且文章以其本人名义发布,其对该文的内容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以上文章是否侵害北广公司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参照北广公司的主张及在案证据分析如下:该些文章标题中带有“北广科技股份公司拖欠劳务费800余万”字样文章内容大体一致,从文章的标题和内容来看,主要是对于北广公司拖欠**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直标公司欠款事实的描述,从双方提交的涉案“对账函”“催款函”、通信工具记录以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等证据可以看出本案北广公司与直标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北广公司确实存在长期拖欠该公司相关款项的事实,部分款项的纠纷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还有部分款项**及直标公司已经通过各种的方式向北广公司进行催要,但是双方对于账目及数额并未达成一致,从现有证据来看,这应是**向相关人员提供并发布、转发涉案文章内容的主要原因。从文章的表述来看,虽然很多事实北广公司认为与事实不符,比如欠款的金额及性质,有些语言存在侮辱的情形,但一审法院认为,从在案证据来看,**作为直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多种方式催要欠款,在双方已经在2019年达成欠款金额后,北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及时进行了付款,**在文章所述的金额和性质可能不够精准,但与事实基本相符,文章中一些带有感情色彩的表述在本案背景下并不宜认定为其构成侮辱或者诽谤。但是,该些文章中称北广公司与直标公司及员工签署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为上市欺骗玩弄民企”、“吃干抹净不认账”、“厚颜无耻”“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劣迹斑斑”等表述或缺少事实依据或带有明显的言语侮辱,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势必导致北广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侵权。关于北广公司主张的微信账号,**认可涉案微信名称“**(循规蹈矩天道酬勤)”(微信号为:×××)注册和使用的主体是其本人,朋友圈中发布的文章为转载并非其撰写。对此,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北广公司指控侵权的内容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关于**在朋友圈中发布的言论,“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要钱又要脸,就是不要党性吗?”**虽然是基于与北广公司具有合同纠纷的事实基础上发表的,但“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要钱又要脸,就是不要党性吗?”这样的描述在缺少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难免以偏概全,势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北广公司公司评价的降低,因此,**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上述涉案言论构成侵权。关于其转发涉案文章的行为,鉴于如前所述,其转发的涉案言论中的某些言论构成侵权,其作为该些言论事实的提供者且文章以其名义公布,在此情况其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涉案文章存在较为明显的侵害北广公司名誉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予以转发,扩大了侵害范围,其行为亦构成侵权。综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北广公司要求**发布致歉声明,以为其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具体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之侵权行为方式、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一审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北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维权成本,北广公司对于**的侵权行为采取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系为了维权采取的合理行为,且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北广公司提交了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为:×××)中持续四十八小时及《广播电视信息》期刊上刊登致歉声明,以为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一审法院将依据北广公司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承担);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4 280元;三、驳回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的行为是否侵犯北广公司的名誉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共同被告郑武登,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在北广公司没有起诉郑武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追加郑武登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搜狐、天涯社区、华商论坛、知乎、网易新闻平台中的涉案5篇文章,**称并非其撰写也并非其发布或转载。关于上述涉案文章的侵权主体情况,虽然北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平台中的文章发布和撰写主体为**,但5篇涉案文章是以**本人名义发布的具有控诉北广公司长期拖欠款性质的公开信,且开头即表明其为直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落款处为员工代表**,部分平台的文章还标注了**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及部分直标公司与北广公司的文件。**在涉案文章发布或者被转发后即在其朋友圈进行发布和评论。**转发涉案文章及发表评论的行为,表明**知晓并认可涉案文章内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上述5篇涉案文章是否侵害北广公司的名誉权,该些文章中称北广公司与直标公司及员工签署协议“只是为了自己利益走走形式而已”、“为上市欺骗玩弄民企”、“吃干抹净不认账”、“厚颜无耻”“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劣迹斑斑”等表述或缺少事实依据或带有明显的言语侮辱,超出了舆论监督、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势必导致北广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在朋友圈中发布的言论,“用劳苦大众的血汗作为庆功的酒”“要钱又要脸,就是不要党性吗?”**虽然是基于与北广公司具有合同纠纷的事实基础上发表的,但上述描述在缺少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难免以偏概全,势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北广公司公司评价的降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上述涉案言论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关于**转发涉案文章的行为,其作为该些言论事实的提供者且文章以其名义公布,在此情况其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涉案文章存在较为明显的侵害北广公司名誉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予以转发,扩大了侵害范围,其行为亦构成侵权。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合理支出的数额是否合理。北广公司要求**发布致歉声明,以为其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的侵权行为方式、性质及影响范围判决**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持续四十八小时及《广播电视信息》期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理支出数额的认定,北广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公证费和律师费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伟
书  记  员   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