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6871号
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渭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843766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A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634169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