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3民初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A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4169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渭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843766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广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咸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北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咸阳公司支付因违约给北广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91350.66元;2.判令咸阳公司支付未交付设备款150923.725元、逾期交货违约金129161.85元;3.判令咸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到2018年间,北广公司委托咸阳公司加工生产30台中波广播发射机及相关配套设备。合同利息过程中,北广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咸阳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中全部设备的监控接口不符合技术要求,另有多台设备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行。此外,咸阳公司实际交付29台设备,尚有一台设备至今未交付。北广公司多次要求咸阳公司处理设备问题并交付未交设备,咸阳公司均明确拒绝。为防止损失扩大,北广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设备所在地解决设备问题,自行承担了全部费用。此外,关于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交工合同第八条约定,咸阳公司未按期交付设备的,按合同金额0.1%/天支付违约金,最多5%。综上,咸阳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北广公司全部费用损失,且应返还未交付设备的合同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北广公司答辩称,一、咸阳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生产、交付中波机及配套设备的义务,用户方均已验收合格,出具产品现场交机(验)报告(以下简称交机报告),并使用至今,咸阳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北广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三份加工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如下,咸阳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1.2014年8月20日的产品加工合同(以下简称2014年加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咸阳公司依约交付了11部中波机及配套设备,用户方已经验收合格,出具交机报告,并使用至今,咸阳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2.2015年12月22日的产品加工合同(以下简称2015年加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咸阳公司依约交付了5部中波机及配套设备,用户方已经验收合格,出具交机报告,并使用至今,咸阳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3.2018年3月5日的产品加工合同(以下简称2018年加工合同)约定咸阳公司为北广公司声称14部中波机及配套设备,咸阳公司依约交付了13部中波机及配套设备以及第14部南阳台设备的配件,用户方对上述13部设备及配套设备均已验收合格,出具交机报告,并使用至今。剩余1部南阳台10KW中波机未完成交际系南阳台进行台站搬迁客观不具备现场交机条件及北广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咸阳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二)北广公司诉称全部设备监控接口不符合技术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咸阳公司无违约行为。1.咸阳公司交付的29部机器及配套设备均已经用户方河南省各地方台站验收合格,出具交机报告并使用至今,足以证明咸阳公司提供的设备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咸阳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2.咸阳公司提供的中波设备监控包含两个部分,一是设备外置的硬件部分监控接口,二是内置的软件部分监控软件系统。咸阳公司严格按照加工合同及北广公司以正式函件通知单载明的设备参数进行生产,用户方河南省各地方台站在2014年、2015年先后订购、验收、使用了16部由咸阳公司生产的设备。因对咸阳公司设备的质量高度认可,又于2018年订购了14部由咸阳公司生产的设备。至2018年4月18日,北广公司首次提出监控接口协议未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生产时,咸阳公司亦是第一次知道所谓的监控接口存在问题。咸阳公司生产的设备依据的是加工合同及北广公司以正式通知单载明的设备参数进行生产的。咸阳公司并未见过北广公司所述的招标文件及监控接口协议,且该招标文件及接口协议亦非案涉合同的组成部分。3.经过咸阳公司与北广公司沟通确认,河南方面提出了对监控设备软件系统的新要求,经过咸阳公司技术部门的研判也明确回复了北广公司,对于河南方面提出的监控设备软件系统的新要求,是可以通过另行研发新软件予以满足,但是对于该新要求并非原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需要北广公司在增加研发费用后,该软件研发工作方可启动。北广公司始终未支付关于河南方面提出软件研发新的技术要求的研发费用,因此河南方面提出的软件研发新要求一事就此搁置。4.根据北广公司提供的关于串口服务器的验收报告可知,为了满足河南方面的新要求,北广公司财务的措施是增加硬件的方式。这足以说明两个事实:第一、咸阳公司提供的设备无论软件还是硬件均无问题,因为北广公司仅仅是增加了一个串口服务器的小部件,而非对咸阳公司提供的设备中监控接口硬件及软件系统进行维修,这足以说明咸阳公司提供的设备无任何质量问题。第二,串口服务器并非案涉合同项下应由咸阳公司采购的元器件,这属于北广公司、咸阳公司合同外的设备,现北广公司自行购买、安装并不能证明咸阳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北广公司的安装串口服务器的行为,与北广公司、咸阳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及本案均无关系。5.北广公司提出的全部设备监控接口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监控设备接口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何种问题。仅提供河南方函件,无法证明监控接口存在客观问题。(三)北广公司诉称多台设备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北广公司多次要求咸阳公司处理设备问题,咸阳公司均明确拒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北广公司提供的4份产品检修信息反馈单,咸阳公司无法核实真实性,仅通过北广公司制作、提供的上述文件,并不能证明咸阳公司提供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2.自2020年5月咸阳公司起诉咸阳公司菲律宾项目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开始,咸阳公司并未收到北广公司书面告知的河南项目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的文件。因北广公司和河南方面是直接的合同关系,北广公司不告知咸阳公司,咸阳公司亦无法获知相关信息,若因此产生了损失,亦应由北广公司自行承担。3.根据北广公司提供的产品检修信息反馈单来看,故障现象及原因载明“天线零位故障、网络阻抗改变、天线阻抗发生改变;经测试三次天线阻抗值均不同;因阻抗变化,天线零位引起故障。”首先,天线是各广播电视台自有的固定铁塔天线设备,并非咸阳公司提供的设备,关于该天线设备出现故障的维修不属于咸阳公司的维修义务;其次,所谓的天线零位故障、天线阻抗变化更多的原因是季节、天气温度等原因造成的天线阻抗改变,该天线的调整及维护系各台站自己的义务。二、南阳中波机设备(馈线已交付)未交付的原因是南阳台站搬迁及北广公司违约行为所致,咸阳公司未交付系同时基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无任何违约行为。(一)截止2019年7月25日,南阳台因台账搬迁客观不具备现场交机条件;截止2020年9月9日,北广公司第一次以书面文件正式告知咸阳公司交付南阳台设备,南阳台于2020年9月9日才具备交机条件。1.根据2019年7月25日咸阳公司***与北广公司***的聊天,***发送了河南无线电台管理中心交机情况表,表中载明南阳台、未发货、台方搬迁,***回答收到,可知截止2019年7月25日,南阳台台站正在搬迁,仍不具备交机条件,北广公司对此已知情。2.根据2020年9月9日关于南阳中波发射机二次沟通工作函可知,北广公司正式发函告知咸阳公司交付南阳台设备的时间是2020年9月9日,对此,咸阳公司亦于2020年9月14日正式回函告知北广公司,望北广公司尽快支付2018年加工和欠付的剩余10%的货款及自合作至今欠付咸阳公司的800余万元欠款后,咸阳公司将一如既往按约履行己方义务。综上,截止2020年9月9日前,南阳台客观不具备交机条件,咸阳公司未交付南阳台设备不存在违约行为。2020年9月14日后,咸阳公司未交付南阳台设备是基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亦不存在违约行为。(二)2020年9月14日后,咸阳公司未履行交付南阳台设备的义务系基于先履行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1.案涉加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根据合同性质、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案涉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合同。2.北广公司在前的支付剩余10%货款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但北广公司始终拒绝履行在前债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2018年加工合同第七条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看,截止2020年9月14日前,咸阳公司已经完成交机验收并却用户方验收报告的,共计13部机器,其中最早完成交机的时间为2018年9月,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北广公司应于用户方出具验收报告后,立即支付剩余10%货款。但是北广公司始终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在前的已届清偿期的支付剩余10%货款的义务。3.咸阳公司已于2020年9月14日正式发文通知北广公司,在北广公司未履行在前的、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前,咸阳公司将暂时中止履行后续合同,咸阳公司已尽到通知义务。综上,2020年9月9日北广公司正式发文要求咸阳公司交付南阳台设备时,咸阳公司基于北广公司未履行其在前的、已到期的债务,而暂时中止履行其在后的义务,符合合同法及民法典规定,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保护自身利益,不存在违约行为。(三)2020年9月14日,咸阳公司暂时中止履行南阳台的发货义务同时系基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亦不构成违约。1.双方自2011年合作至今,咸阳公司作为北广公司唯一中波生产基地,为北广公司服务至今。截止2019年7月15日,北广公司与咸阳公司通过对账确认,北广公司共计欠付咸阳公司800余万元(含2018年签订的河南项目费用)。自2019年底至今,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停止偿还一切费用。咸阳公司多次催收均未果,仅在2020年5月起诉的菲律宾项目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在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咸阳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北广公司在法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拒不支付欠付货款。无奈,咸阳公司通过一审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实现了部分欠款,北广公司的行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截止2020年9月9日北广公司通知咸阳公司交付南阳台设备室,北广公司仍未支付包括河南项目在内的800万元欠款,且欠付至今。3.截止2019年底,北广公司擅自终止了2011年签署中波基地合作协议,再未与咸阳公司签订的新的加工合同,违反了双方就中波机生产唯一合作的约定。北广公司擅自终止合作协议的行为已经丧失了国企的担当及商业信誉。综上,北广公司的上述种种行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咸阳公司给予法律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正式通知北广公司,在北广公司未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前,咸阳公司将暂时中止履行河南项目,是基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亦不构成违约。另补充如下:双方共计签署了3份合同,分别是2014年、2015年和2018年签订,3个合同是分别签署、各自履行,不存在北广公司所述的与大甲方约定的多部机器联网并网的约定,咸阳公司交付的机器使用方河南各地方台站,均盖章出具了验收合格报告,并使用至今,没有质量问题,北广公司所述咸阳公司曾经提供的证据3,此证据3是由北广公司的领导发送给咸阳公司法人,咸阳公司并未参会,该纪要第5条可以说明咸阳公司自2018年5月2日前从未见过所谓的监控接口协议,涉诉协议并非合同项下的协议,咸阳公司是按照书面合同及通知单上的生产参数生产的。北广公司所述有4台没有完成安装义务,咸阳公司已经完成交机29部,只有南阳台因为台站搬迁,以及北广公司自身的违约行为,才导致未能交付。安阳台只有发货记录单,没有交机报告,当时咸阳公司按照合同生产的设备对应的天线频率是1557赫兹,但咸阳公司工作人员实际走访发现,安阳台使用的是老铁塔,是1098赫兹,故是因为铁塔的原因没能完成交机,咸阳公司认为交机应该是北广公司的义务,咸阳公司有送货的义务,没有交机义务,交机报告没有咸阳公司盖章,这是因为北广公司要求咸阳公司交机时以北广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安阳台是否符合交机条件,双方从2019年开始双方的合作就已经处于停滞状态了,后续北广公司并未继续通知咸阳公司安阳台的设备要继续交机,后续安阳台的设备已经使用至今,由于安阳台设备是因为铁塔问题无法匹配,因此并非咸阳公司设备问题,咸阳公司无需进行整改。三门峡是北广公司进行的交机,应该是2020年8月至9月份的事,咸阳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交机情况表中三门峡备注为正在建设铁塔,不具备交机条件,此后北广公司再未通知咸阳公司三门峡何时具备交机条件,是否要去进行交机,三门峡咸阳公司是按要求把机器送到了,只是没有进行交机这一项。三门峡能够完成交机,说明咸阳公司设备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对于新乡和驻马店的设备,咸阳公司已经进行了陈述,咸阳公司只提供中波设备,天线等都是当地台站自己的硬件设备。关于设备未交付问题,已经有详细叙述,根据合同所有的交货都是要根据北广公司的通知单进行的,北广公司实际上在2020年9月9日发出的二次沟通函是咸阳公司第一次收到北广公司通知咸阳公司交付南阳台设备的通知,咸阳公司后续发送了回复函,告知了不交货的原因,根据7月25日的聊天记录,当时设备已经生产完毕,只是没有通知咸阳公司交货,当时也是台站正在搬迁,交机条件不具备,所以一直没有人通知咸阳公司可以交机了。
被告(反诉原告)咸阳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45363.04元;2.判令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剩余10%货款违约金暂计159142.81元(以每部及其价格为本金,以日0.1%为计算标准,以每部机器交机时间暂起算至2021年1月29日,以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11869.54元(以2124913.3元为本金,以日0.1%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3月15日计算至2018年4月3日的违约金损失为40373.35元;以1624913.3元为本金,以日0.1%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4月4日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的违约金为71496.19元);4.判令北广公司承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5日,双方签订2018年交工合同。2018年3月13日,北广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货款20万元;2018年4月4日支付了第二笔货款50万元;2018年5月18日支付了第三笔货款,违反了2018年加工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构成违约。咸阳公司依约履行了交机工作后,北广公司始终拒绝支付剩余10%货款。
原告(反诉被告)北广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咸阳公司的反诉请求。咸阳公司关于剩余合同款及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基于本诉中咸阳公司的三项违约行为,咸阳公司行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合同的履行涉及2次验收,即单机验收和全系统验收,单机验收是指设备到达地方台站后地方台站对设备验收,全系统验收是指全部设备验收合格,且监控接口验收完成,全系统验收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河南广电总局牵头才能完成,地方台站无法单独启动全系统验收程序,且全系统验收是剩余合同款付款的前提条件,咸阳公司的三条违约行为,咸阳公司没有达到付款条件且给北广公司造成损失,无权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咸阳公司关于延迟支付首笔款违约金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北广公司延迟付款是因为咸阳公司未按期交货,合同约定咸阳公司交付的时间为2018年2月6日,此日期是十分明确并非咸阳公司所述每台设备需要单独发放通知单通知发货,咸阳公司实际交货是在2019之后,咸阳公司逾期交货严重,咸阳公司在本次反诉前对首笔款的付款时间并没有提出过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0日,北广公司与咸阳公司签订产品加工合同,约定咸阳公司提供中波机共计11部,供方按照需方提供的整件及零件图纸、材质要求、加工要求及数量为需方加工中波广播发射机部件,供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需方的各项要求:质保期1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交货方式为按照需方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签订合同后40天交付货物。
2015年12月22日,北广公司与咸阳公司签订产品加工合同,约定咸阳公司提供中波机共计5部,供方按照需方加工要求及数量为需方加工中波广播发射机部件,供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需方的各项要求,自交付之日其计算质保期一年;交货方式为按照需方要求及期限送达指定地点。
2018年3月5日,北广公司与咸阳公司签订产品加工合同,约定咸阳公司提供中波机共计14部,金额为2583237元,此价格包含运输、安装附件、调试等所有费用。供方按照需方提供的整件及零件图纸、材质要求、加工要求及数量为需方加工中波广播发射机部件,供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需方的各项要求:质保期自交付验收日起五年;交货方式为按需方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发货,或根据需方营销部门出具的发货通知单分批发货;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签订合同10日内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0%预付款用于购买原材料,供方收到预付款后10日内提供合同金额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调试完毕经用户验收合格并开具验收报告后,支付10%货款;供方未按期交付,按合同金额0.1%/天支付违约金,最多5%,需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按应付款项金额0.1%/天支付违约金,最多5%。合同附件二为10KW中波机备件明细表。北广公司、咸阳公司均认可,未交付的南阳台设备系2018年加工合同项下的10KW设备。10KW备件明细表载明含有两种馈线(含安装),一种型号为SDY-50-37,共1217米,单价129.2元,合计157237元,一种型号为SDY-50-23,共140米,合计13300元。
北广公司称,三份合同签订前,其向咸阳公司发送了通知单,告知咸阳公司生产要求。北广公司提交的通知单系复印件,2014年8月20日的通知单载明:具体型号及频率见附件。2015年11月23日的通知单载明:频率及配套设备见附页。2017年12月28日的通知单载明:附件包含需求设备数量及具体参数。……具体需求见附件。请于2018年2月6日前完工。
北广公司称时间太长了,没有找到通知单的原件,也没有找到相应的附件。诉讼中,北广公司称其逾期交货违约金起算日期应为通知单上要求的2018年2月6日,即使是从2020年北广公司发函之日起算,也超过了合同金额的5%。
北广公司提交与河南方面签订的三份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以证明河南省广电局向北广公司购买30台中波机,其中一份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应具有监控接口功能。
咸阳公司对通知单不予认可,并表示并未收到过北广公司与河南省广电局的合同,咸阳公司并不知晓相关协议、招标文件和技术要求。
北广公司出示***与***的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5月3日,***向***发送聊天记录图片,该图片的原件无法打开。北广公司称该图片中显示***向***发送通知单,通知单载明近期河南无线电台管理中心发函,我公司生产的中波发射机接口协议未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生产,客户来函要求我公司在指定日期内整改。咸阳公司对该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2018年5月2日,北广郝天柱河南营销向咸阳公司发送中波会议纪要载明:2018年5月2日,***、***等人参与会议,内容为:“……河南无管中心:需要付款168万,款到后3个月完工,分批发货。河南接口协议:散会后销售人员把接口协议传给***,由***转发葛总,葛总回去后分别落实2014年和2015年的接口通信协议,按照客户红头文件整改。新的设备按照客户要求接口协议生产。”咸阳公司称中波会议纪要系北广公司发送给咸阳公司的,不是说双方达成了合意,不代表咸阳公司认可。
北广公司出示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载明:2018年5月24日,秋水伊人:“河南发射机的接口问题,我前期简单了解了以下,据技术人员讲,牵扯的问题比较多,其中比较重要的,而且将来可能有问题的是:河南中波中心提的通信协议效率极低。如果河南方面坚持按协议要求做,作为厂家咱们也可以做到。具体进展:现在已按照河南的协议要求将协议文档规范完毕,下一步按照协议要求改软件……测试……这里面不确定因素较多,我继续督促技术人员加快进度。王经理,这是我和白工就河南发射机接口问题沟通后他的答复,我转发给您。“咸阳公司对该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2019年7月15日,北广公司发送与直标公司对账说明载明:……合同总欠款8044000.75元。咸阳公司称认可北广的结论,需要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件,随时办理。北广公司称前述仅为当时工作人员沟通内容,后期双方已对具体内容进行过新的协商,对账目内容的意见是发生过变化的。
2019年7月25日,***向***发送河南无线电台管理中心交机情况表,该表中南阳台设备包含型号为SDY-50-37-3的馈线140米,备注为台方搬迁。并表示交机报告原件7份明天寄出。***回复收到。北广公司称,当时确实有台站搬迁一事,但2020年9月北广公司发函之后是完全具备发货条件的,咸阳公司在回函中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发货义务。另,前述交机情况表中载明的8部10KW机器的明细表中,有4台含有馈线,有4台不含有馈线;含有馈线的4台设备列明的馈线型号均为SDY50-37-3,长度分别为150米、110米、140米、140米。
2020年4月23日,河南广播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中心向北广公司发函,称发射机监控接口未按照合同中中波广播发射机检测及控制接口规范要求执行,要求与2020年6月前完成合同中关于发射机监控需求。2020年5月30日,河南省广电局无线电台管理中心向北广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新乡和安阳台的发射机无法正常工作,29部发射机监控接口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正常使用。
2020年6月5日,咸阳公司起诉北广公司要求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北广公司反诉要求咸阳公司支付延期交货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北广公司支付咸阳公司货款102万余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北广公司的反诉请求。
北广公司提交电话录音,称系2020年6月22日北广公司工作人员与***的电话录音。录音中有如下内容:北广:咱们设备的IP接口,可能一直还是不太符合当时河南省里提出的技术要求。方:这个我问过技术部,他们说要做一个什么软件还要跟那个匹配,这个做软件关键要花钱的,我们给人家的钱不够,当时***说过这个事,说是因为这个事情给了10万块钱,就是赶快要把河南的端口的事情给解决一下,我没记住,应该是给到江西了,我没记住,河南他只是提了一下,但是技术部这边我去核实的时候,说是他们这边说是端口要把它匹配上,还需要一个软件,还需要什么东西要把它做好,但是直标这边确实没有钱。人家现在什么东西都要钱。北广:当时做的时候咱们知道这个东西它是要做的,还是当时没做,我现在也搞不清。方:这个我也不太清楚了。因为河南这个合同,当时是一个很大的项目,我们这的技术总工穆总还专门去过河南,考察了一圈回来,发现安阳的机器交不成当时,就是说他网络好像跟机器还有频率1557,整个项目频率不匹配,为这个事情还专门给北广写过一个说明。北广:那个我好像了解点,那个用老塔,不用新塔,直接做嘛。方:因为咱们不是搞技术的,搞多东西咱们也没有发言权,就说到河南的端口问题的时候,他们这个问题很棘手,要把它弄好之后挺磨难的,需要什么软件,我当时听白总也说过这个事,但公司当时已经欠的太多了,人家软件公司那边也不愿意给我们弄这个事,说是又繁琐,又不是一个很大的项目,一直也没谈下来。北广:穆总他们去现场看过,说河南接口问题,他知道,然后咱们后来还是钱的问题就没往下做?方:不是说没往下做,技术这上头有瓶颈,他们进行不下去,后期又有这项目、那项目就把这个暂时先放下来了,一直在解决。但是现在要解决这个事情,重新再提起再解决这个事情,我们现在资金非常的困难,根本没有钱。录音文件名为***@136XXXXXXXX-20200622093130。
咸阳公司对该录音不认可。咸阳公司确认***的电话为136XXXXXXXX。
北广公司提交聊天记录载明:北广:据河南中波管理中心反映我们17年提供的中波机器出现半功率播出,劳请安排技术人员对接处理。另外,当时的设备未按约定提供监控IP接口,合同的执行已严重逾期,现客户在铺设监控施工,请尽快解决。***:……请您向徐总(***总经理)说明情况把欠直标800多万元的欠款还清一部分,这样才有解决问题的基本条件!
2020年6月23日,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贵司交付的29部中波机监控接口不符合技术要求,且2018年加工合同中的2台发射机(分别为向新乡市和安阳市交付发射机)无法正常工作……咸阳公司不认可收到该律师函。
2020年8月26日,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发出工作函载明:如未向南阳台发货,请确保在本月底完成发货到台方,并将相关发货记录和接收记录提供我司。咸阳公司不认可收到该工作函。
2020年9月9日,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发出关于南阳中波发射机二次沟通的工作函载明: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三日内书面回复应发往南阳市的中波发射机的发货情况,三日内不答复,我司将视为贵司未完成2018年加工合同项下供货义务。2020年9月14日,咸阳公司对该函件回复如下:一、直标公司与贵司合作多年,一直以来积极履行己方义务,因贵司欠付直标公司800余万元欠款,加之新冠病毒疫情的应向,作为民营企业的直标公司已无力运转。二、贵司未按照2018年加工合同第七条约定,截止2020年9月9日贵司拖欠加工合同项下258323.7元货款。三、贵司先履行了加工合同第七条之约定并支付直标公司800余万元欠款后,我方将一如既往按约履行己方义务。
咸阳公司称,2018年加工合同剩余10%的货款给付方式应为每交一台设备就应该支付这台设备对应的10%的货款。北广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一台设备一付款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的合同均按照所有机器交付完毕来认定余款的付款时间。
北广公司和咸阳公司均确认,2014年加工合同和2015年加工和的设备已经交齐,款项也全部付清了。
对于2018年加工合同,2018年3月13日,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汇款20万元;2018年4月4日,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汇款50万元;2018年5月18日,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汇款2830771.3元,北广公司称其中包含了2018年合同项下款项1624913.3元。
北广公司称,其主张的设备问题包括只供应了29台设备;29台设备的监控接口不符合约定;2018年加工合同中安阳和三门峡的设备没有安装调试完,新乡和驻马店是没有履行后期质保维修的义务。安阳是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了兼容问题就没有继续安装调试,之后是北广公司派人去进行的安装调试;三门峡也是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没有继续安装调试,之后是北广公司派人去进行的安装调试;新乡是电容有质量问题损坏了,北广公司维修的,更换了电容;驻马店是运行中产生了数据不准的情况,北广公司后续派人维修解决的。
北广公司提交新乡、安阳、驻马店三地产品检修信息反馈单,以证明其对存在问题的设备进行了检修整改。新乡设备的产品检修信息反馈单中故障原因提及设备电容存在问题。安阳设备的产品检修信息反馈单中写明的故障原因为天线阻抗发生改变,使得发射机无法正常和天线阻抗匹配,致使零位、功率、电流增长变化。驻马店设备的产品检修信息反馈单中写明的故障原因为天调网络无法正常匹配,经测试三次天线阻抗值均不同;因阻抗值变化,天线零位、滤波器零位引起故障。
咸阳公司提交了27部设备的交机报告复印件,以证明咸阳公司完成了交机义务。
北广公司明确其要求的损失包括材料费和包装费31601.42元、人员差旅费、工资等158549.24元、搬运费1200元;
北广公司称其主张的未交付设备款是南阳台设备款,南阳台设备包括2018年加工合同附件二中序号1至序号6(合计90250元)、序号13(39356.6元),另外序号7(SDY-50-37型号馈线,总计157237元)和序号14(SDY-50-23型号馈线,总计196783元)是10KW机器共用的辅料,现在无法区分南阳台设备用了多少,故以序号7和序号14的总价格除以8台进行计算。咸阳公司称南阳台设备包括中波机(90250元)、三频共塔网络(39356.6元)及SDY-50-37的馈线140米(18060元),总金额为147666.6元。
咸阳公司提交送货单复印件以证明其已交付了南阳台设备的馈线。北广公司对送货单不予认可。北广公司称,由于咸阳公司拒绝履行送货义务,北广公司已经自行组织生产,即使馈线已经交付到南阳台站,对北广公司也是没有意义的,故北广公司要求对南阳台设备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北广公司、咸阳公司均表示,若法院认为其需要支付违约金,其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整。
本院认为:
加工合同系咸阳公司和北广公司合意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北广公司主张咸阳公司交付29台设备监控接口不符合约定。本院认为,北广公司提交的通知单没有原件,且没有附件,北广公司与咸阳公司的合同亦未对监控接口进行约定,现亦无证据表明北广公司将其与河南方面签订的合同作为生产标准交付给咸阳公司,故无法认定北广公司与咸阳公司签订合同时对监控接口进行了约定。
咸阳公司不认可北广公司提交的与***的录音,但根据录音文件名、***手机号、录音内容来看,该录音系北广公司员工与***的谈话录音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018年5月2日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发送的中波会议纪要明确载明咸阳公司的人员参加了会议,咸阳公司同意对2014年和2015年的接口通信协议进行整改,新设备按客户要求接口协议生产,咸阳公司收到该中波会议纪要后并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结合***的录音和微信中均未对监控接口整改一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北广公司和咸阳公司后期已对30台设备的监控接口进行整改达成一致意见。
咸阳公司主张,北广公司始终未支付关于河南方面提出软件研发新的技术要求的研发费用,因此河南方面提出的软件研发新要求一事就此搁置。本院认为,中波会议纪要中且仅写明需要付款168万,款到后3个完工、分批发货,未提到整改和按客户要求生产需要另行支付费用。***在录音中表述按照客户要求生产需要继续进行研发,产生研发费用,但咸阳没有钱了,在此情况下,***亦未要求咸阳公司支付研发费用或增加合同价款。北广公司在微信中明确提出解决监控接口问题时,***亦只要求北广公司支付双方合作期间的合同价款,未提出北广公司需要就监控接口问题另行支付费用。故本院认为,咸阳公司并未提出过北广公司支付研发费用后方进行整改的要求,对咸阳公司的前述主张不予采纳。
咸阳公司交付的29台设备在监控接口方面不符合要求,北广公司必定会产生相关整改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和证据,对咸阳公司应支付北广公司的费用予以酌定。
北广公司主张安阳和三门峡的设备未安装调试,咸阳公司称是因为当时不具备交机条件,后续北广公司并未继续通知咸阳公司安阳台的设备要继续交机,且咸阳公司已经完成交货,交机并非咸阳公司的义务。本院认为,2018年加工合同明确载明合同价格包含运输、安装附件、调试等所有费用,故进行安装调试应为咸阳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咸阳公司提交的其余27部设备的交机报告复印件说明咸阳公司对其他设备都尽了此项义务,现咸阳公司主张其并不负有安装调试义务,本院不予采纳。目前虽无证据证明北广公司要求过咸阳公司进行安装调试,但鉴于北广公司代咸阳公司履行了该义务,咸阳公司应适当支付相关费用。对于费用标准,本院予以酌定。
北广公司主张新乡设备和驻马店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北广公司提交的产品检修信息反馈单,安阳设备和驻马店设备系天线阻抗问题导致故障,天线并非咸阳公司提供的货物,故该故障与咸阳公司无关。对于新乡设备的问题,本院认为,综合考虑河南方面向北广公司发出的函件、产品检修信息反馈单、等材料,可以认定新乡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目前虽无证据证明咸阳公司接收了北广公司发出的2020年6月23日的函件,但在保质期内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属咸阳公司应尽的义务,北广公司代咸阳公司履行了该义务,咸阳公司应适当支付相关费用。对于费用标准,本院予以酌定。
对于南阳设备未供货问题,咸阳公司和北广公司均认可南阳存在台站搬迁一事,故咸阳公司最初未交货并非咸阳公司本身原因导致。2020年9月9日,北广公司向咸阳公司发出关于南阳中波发射机二次沟通的工作函,要求咸阳公司回复南阳设备发货情况。咸阳公司以北广公司欠付咸阳公司800余万元欠款及欠付咸阳公司2018年加工合同项下258323.7元货款为由拒绝发货。本案中,咸阳公司另主张称北广公司撕毁合作协议亦为其拒绝发货的理由。本院认为,2018年加工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完毕经用户验收合格并开具验收报告后支付10%货款”。涉诉设备的监控接口不符合要求,不能视为验收合格;且从该约定不能推断出采取每交付一台设备即支付对应的10%货款的方式付款;故咸阳公司不能以北广公司未支付2018年加工合同项下剩余10%货款为由拒绝发货。2018年加工合同南阳设备系2018年加工合同项下货物,该合同并未约定北广公司需先付清其他合同项下款项后再行发货,故咸阳公司无权就此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即便咸阳公司主张的北广公司欠付其他合同款项、撕毁合作协议的事实存在,亦不能仅凭此推断出北广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北广公司对2018年加工合同项下剩余款项存在难以给付情形,故咸阳公司无权就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综上,本院认为,咸阳公司拒不提供南阳设备构成根本违约,北广公司有权要求就该设备解除合同,要求咸阳公司退还该设备款项,且咸阳公司需向北广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交货时间自2020年9月9日起算。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对于南阳设备的合同价款,北广公司和咸阳公司仅对馈线部分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咸阳公司提交的交机情况表中虽列明了南阳设备包含的是SDY-50-23型号馈线140米,但经核对,交机情况表中的馈线型号少于2018年加工合同中10KW设备备件明细表中馈线的型号,交机情况表中SDY-50-23型号馈线数量远多于2018年加工合同中10KW设备备件明细表中该型号馈线数量。故本院认为,无法依据交机情况表确定南阳设备仅包含SDY-50-23型号馈线140米。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南阳设备具体组成的情况下,本院采纳北广公司的计算方式,认定南阳设备的价款为150923.725元。北广公司已付款比例为全部合同价款的90%,故咸阳公司应退还金额为南阳设备款的90%,即135831.35元。
咸阳公司主张其已交付了南阳设备的馈线。本院认为,首先,仅凭咸阳公司提交的无原件的送货单,无法确认咸阳公司完成了交付义务。其次,咸阳公司拒不提供南阳设备,北广公司可以要求退款退货,咸阳公司若能另行提交已供货证据,可以另行要求北广公司退还相关馈线。
对于南阳设备以外的货物涉及的剩余货款,本院认为,北广公司已经自行完成了整改,且就此提出相关诉求,故北广公司应向咸阳公司支付其余设备的剩余10%货款,即243231.33元。
咸阳公司要求北广公司支付剩余10%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涉诉设备的监控接口不符合要求,且咸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南阳设备,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对咸阳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咸阳公司要求北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2018年3月5日的加工合同约定签订合同10日内北广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90%预付款,故北广公司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2324913.3元。北广公司逾期支付款项,应向咸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设备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三十一元三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二十四万三千二百三十一元三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五、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四万八千零九十六元二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七十二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六千零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八十二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八百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咸阳直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四十七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