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实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方实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6668

申请执行人东方实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永定东里3号楼5层北京永吉鑫宾馆8983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1号。

法定代表人艾均,支队长。

原告东方实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方实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给付人民85 447 9.9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东方实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和解协议行第一期内容,双方均自愿遵守并承诺履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许文清
        郭海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