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364号
原告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告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877862.12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于1877862.1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877862.12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于1877862.1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一铮
书记员  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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