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26民初1365号
原告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诺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同列红
书 记 员 包 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