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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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285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1层15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397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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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38元,减半收取计31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文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