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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285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1层15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397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38元,减半收取计31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文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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