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468号
申请人:南宁市闽冠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6号南宁市虎建物资储运有限公司B9-2栋3-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仑,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1层158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李**,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南宁市闽冠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市闽冠管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名下价值1467983.72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467983.7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439003901141090681)提供担保。申请人南宁市闽冠管材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闽冠管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名下价值1467983.7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蓝 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婵
书 记 员 ***